审计处工作职责
审计处是学校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国家法规政策以及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提供服务,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分管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职责为:
一、对学校所属部门、单位的下列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一)对各单位、院部财务收支及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各单位、院部收取的各种款项及包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基建工程的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修缮工程进行结算审计;
(四)按照学校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按照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根据学校组织部门的委托实施对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六)对学校重大投资及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审计;
(七)对校属二级核算单位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下列经济活动事项进行监督、审签。
(一)按照学校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的规定,参与学校基建工程变更项目、材料的价格等事项进行监督;
(二)对各单位、院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和风险点进行评估监督;
(三)对必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签后方能上报的科研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签;
(四)学校要求审签的其它项目。
三、负责制定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经学校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档案,做好保管、保密工作。
六、完成上级审计部门、省教育厅交办或委托的专项审计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审计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