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节约型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系统基建修缮(装饰)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暂行规定》(鲁教审字〔2004〕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学校所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工程造价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零建、修缮项目( 含管网改造、地面硬化、安全消防设施、通讯及网络工程、绿化工程、实验室及教研室的装修改造工程等 )。其资金来源包括上级拨款、学校自筹、科研经费、接受捐赠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对设计阶段、招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和决算阶段等全部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情况等进行审计的方式。
第三条 跟踪审计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控制并真实合理地反映工程造价,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学校合法经济利益,促进廉政建设。
第四条 跟踪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经学校批准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协助实施。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学校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按学校规定认真做好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查和委托工作,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合同。
(三)审查和落实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
(四)参加相关的招标会、图纸会审、工程例会、隐蔽工程及工程项目验收、相关考察等活动,以获取相关信息。
(五)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六)审定最终的工程造价并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
(七)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职责
在跟踪审计中,学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除了履行正常的管理职责外,还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二)按工程进度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与造价相关的工程资料,及时沟通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提前通知审计部门参加与项目相关的会议及活动,以便审计部门获取工程信息,保证审计质量。
(三)协调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参建各方落实审计意见。
(四)协同审计部门及时解决跟踪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职责
(一)管理建设项目资金,按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审计意见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二)积极支持和配合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种资料。
第三章 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设计招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以及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性。
(二)审核设计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收费的合理性,责、权、利及违约条款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三)审核设计概算。
以上内容同样适用于工程勘察审核。
第九条 招投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标底价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
(二)审核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完整性、严密性。
(三)参与现场踏勘、招标答疑和招标过程,审查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合同的审核
1、审核施工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竣工结算方式及价款调整的合理性。
2、总价或单价包干合同的签订,须经过事前审计。
3、审计部门参与商务谈判。
(二)鉴证隐蔽工程,参加工程验收
1、对隐蔽工程进行监督与鉴证,并做好相关现场记录,重点审查如土石方、地基及基础工程、路基工程、拆除工程等结算时容易产生分歧的隐蔽工程。
2、参加工程验收,主要包括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
(三)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核
1、主要审核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价格是否合理。
2、通过招标进行采购的,审计部门参与招标、考察及合同谈判过程。
(四)工程进度款的审核
审核进度款申请是否符合申报程序,是否与实际工程进度及实物工程量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将业主直接采购的材料设备虚报的现象,工程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扣回等。
(五)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审核
审核变更是否符合批准程序和批准权限,变更、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引起的造价变化是否能作为结算依据。
(六)索赔费用的审核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审计部门对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进行重点跟踪,并及时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和建议,尽量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
2、对已经发生的索赔事件,根据合同的约定,审计部门协助建设管理部门及时做好事件的发生、发展、终结等相关记录,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做好应对索赔的准备。
第十一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二)审核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三)审核工程结算造价的合理性。
第四章 跟踪审计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设计阶段审计的基本程序
(一)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将草拟的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合同在标书发放前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二)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对招标文件和设计合同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将定稿及时送审计部门备案。
(三)审计部门审核设计概算并参与设计方案会审。
第十三条 招投标阶段审计的基本程序
(一)审计部门监督标底价的编制。
(二)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将草拟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在标书发放前向审计部门提供,审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三)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参考审计意见和建议,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对审计意见和建议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有异议的,可提请审计部门复审。招标文件定稿后及时送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基本程序
(一)施工合同
1、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将草拟的施工合同及全套招投标资料送审计部门。
2、审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3、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参考审计意见和建议,对施工合同进行修改和完善,对审计意见和建议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有异议的,可提请审计部门复审。施工合同定稿后及时送审计部门备案。
(二)隐蔽工程
1、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在隐蔽工程封闭前2日书面通知审计部门。
2、在隐蔽工程完工封闭前,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与审计部门一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三)大宗材料和设备采购
1、大宗材料和设备以比价方式采购的,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在比价采购前3日向审计部门提供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等资料;大宗材料和设备需招标采购的,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在招标前5日将相关招标资料提供给审计部门。
2、审计部门经市场考察和询价后,提出该材料或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3、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将选定材料的相关资料及时送审计部门备案。
(四) 工程进度款
1、由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和实际形象进度向审计部门提交工程量统计资料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2、审计部门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
(五)工程变更
1、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将变更理由、变更方案、变更预算书、签证单、签证预算书及按管理权限签署的审批意见等变更、签证资料及时送交审计部门。
2、审计部门根据所收到的变更资料、签证资料对相关价款进行审核,并根据工程量的大小,在3-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六)索赔费用
1、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要求和报告,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后及时送交审计部门。
2、审计部门对初审后的报告进行全面核查和验证,提出审核意见,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与施工单位落实索赔金额。
3、对因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工期延误等,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审计部门,审计部门积极协助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反索赔意见。
第十五条 竣工结算审计的基本程序
(一)工程验收后,审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经过初审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全面审计。竣工结算资料包括:
1、施工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竣工结算书;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协议;
3、全套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图纸、变更洽商资料、竣工图纸;
4、开工和竣工报告、隐蔽工程记录、施工日志、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5、材料设备招投标文件、供货合同、协议;
6、涉及工程造价的会议纪要;
7、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派甲方代表和审计人员一同进行现场勘察、核对现场记录,审核实际施工情况和设备、材料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三)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出现较大分歧,由审计部门主持召开协调会,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社会审计机构参加,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如出现重大分歧,由分管校领导主持召开协调会研究、协商解决。
(四)自审项目由审计部门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出具结算审计报告。委托项目由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工程造价结算审计报告,审计部门按审计工作程序完成相关确认手续后,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意见,并分发相关单位和部门。
(五)财务处和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五章 工程竣工验收后质量审计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质量审计
(一)审查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审查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是否出现质量问题或质量瑕疵,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得到施工方的及时修复;审查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后是否存在(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三)审查监理、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商是否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协议的约定以及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201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