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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德院政字〔2017〕13号)
2017-04-25 10:56  

关于印发《德州学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结算

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德州学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 州 学 院

                     2017年4月21日


 

德 州 学 院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字[2007]29号文件和山东省教育厅、省委高校工委2016年1月17日召开的有关省属高校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通报省审计厅2015年对部分省属高校自2000年以来工程项目建设审计情况,安排部署下一步整改工作”专题会议精神和《德州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德州学院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文件规定及学校2016年1月25日党委会议“关于学校对东扩建设工程结算初审结果进行复核”要求,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结算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需要审计的其他资金投资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装饰项目。学校的基本建设工程要依法审计,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的初步审计和复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是指基本建设工程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财务结算前,学校委托初审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项目有关的预(结)算先进行初审后,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初审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初审结果进行复核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学校所有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不论投资多少,均应经过初审和复核。未经初审和复核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财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项目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五条 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初步审计,由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验收结束之后提出,并负责收集整理工程结算资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报审前,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跟踪评审单位要认真审核结算资料,充分勘察现场、了解情况,对工程量、价格、各项费率的计取、合同条款、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洽商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计算误差等方面进行细致审核。学校基本建设主管部门为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初审牵头部门,审计处、施工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单位全力配合结算审计工作。

第六条 工程项目结算的初审报审工作由基本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报审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应具备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告;

  (二)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预(结)算书;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四)工程承包合同、协议、招标投标书、工程图纸、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等合同文件,工程索赔等相关资料;

  (五)零星工程用工签证资料;

  (六)按合同规定由甲方采购的设备、材料的合同、清单、出入库资料及其他资料;

  (七)审计必需的隐蔽工程资料;

  (八)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报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工程项目结算的全部资料。因提供资料不真实而造成的后果由提供资料的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施工方提供的工程项目结算的全部资料进行审核,同时提出是否同意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的意见。

第八条 审计处分管工程审计的负责人对完整的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同意进行竣工结算初步审计意见。

第九条 负责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初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审计资料,并在学校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结算资料清单上签字,同时承诺出具初步审计结算报告的日期,一般要求结算审核的期限: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2个月内完成,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3个月内完成,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4个月内完成,5000万元以上的5个月完成。

在完成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同时,学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施工方、审计处、负责初审的社会中介机构填写并收回《德州学院工程竣工结算初审送审流程表》(见附件1)。

第十条 负责初审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结算审计后,出具初步审计意见报告,由施工方和初审社会中介机构达成意见并在初审的报告上签字盖章认可后,由学校审计处牵头,委托复核的中介机构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由初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将所有资料转给复核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复核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

审计处为工程结算复核的牵头部门,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施工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负责初审的社会中介机构等有关部门全力配合复核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复核的社会中介机构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认真完成复核任务。

负责复核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复核工作结束后要出具复核意见书,由施工方和复核的社会中介机构有关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甲乙双方没有异议后,审计处召集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施工方等单位达成共识,填写《德州学院工程结算最终审核结果认定表》(见附件2)并形成会议纪要,各有关单位经办人、分管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复核结果反馈给负责初审社会中介机构。

结算复核过程中,如出现较大分歧,由审计处主持召开协调会,基本建设主管部门、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部门参加,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如出现重大分歧,由分管审计、基本建设工程的校领导主持召开协调会研究、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负责初审的社会中介机构要把负责复核的社会中介机构所有审减额融入到最终的工程结算报告中,负责初审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最终的《工程结算最终审核定案表》(见附件3)并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施工方在接到负责初审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最终审核定案表》后,经审核无误,有关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学校在接到负责初审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最终审核定案表》后,及时送学校审计和负责基本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学校分管审计和基建工程的校领导审定同意后,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审计处有关人员在《工程结算审核最终定案表》上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负责初审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三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的《工程结算最终审核定案表》,按照要求出具正式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委托初审和复核产生的审计费用,按照德州学院和社会中介机构签署的咨询服务合同执行。审计产生的费用分别计入各工程的待摊投资。

第十七条 审计结算工作完成后财务处根据审计报告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的基本建设工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德州学院工程竣工结算初审送审流程表.xls已下载
附件【附件3工程结算审核最终定案表.xlsx已下载
附件【附件2德州学院工程结算复核结果认定表.xls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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