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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案例|小细节里隐藏的大秘密
2020-12-15 08:40  

招投标问题是内部审计屡见不鲜的问题。虽然国家有法律法规、企业有规章制度,但由于有的制度依据不够充分,审计人员常陷入「明明有足够的理由怀疑,但就是缺乏相应的手段夯实」的尴尬局面。如何突破困境,深挖细节,搜集证据,在今天的文章中,王金国老师以某一科研项目招标的审计为例为大家提供了一些启示。

1.背景资料

2020年5月,江城审计组在对A单位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从细节着手,利用天眼查等大数据审计应用工具以及关联分析等审计方法,发现了A单位某科研项目邀请招标资信审查不严、对无效投标应予否决而未否决的问题。

2.疑点初现

审前调查时,内审人员对A单位的合同管理系统中2017~2019年的科研项目的合同台账进行查询、分析。

在对合同的「选商方式」进行资料梳理过程中,内审人员发现2017年12月某科研项目的三家投标单位中,B单位和C单位的公司名称均带有「石大」字样,均来自北京,D单位则来自新疆,中标单位为B单位。

A单位地处成都,从合同台账中的「合同相对人」来看,当地此专业方面的科研力量并不弱,A单位为什么要舍近求远,而且还邀请了两家看似有关联关系的单位?会不会存在串标?

带着疑问,内审人员利用内部服务供应商及外部天眼查的大量信息数据,发现B单位的股东是C单位的高管。这进一步增强了内审人员一查到底的决心。

3.真相追击

内审人员随即调阅了项目招投标材料,发现项目评分采用综合评标法,技术标与商务标比重为9:1。

但令人失望的是:评标专家评分无异常偏向;D单位的投标书与B、C两家单位明显不一致,无串标可能性;B单位和C单位的投标书虽然个别条款雷同,但均非核心章节;三家单位的商务标报价虽均为XXX万元,但由于商务标比重较低,不足以决定评分走向,且A单位将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报价作为可能低于成本价的评审对象,三家投标单位商务报价一致有一定合理性,商务标串标的可能性似乎不大。

内审人员又深入学习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规定,发现B单位的股东是C单位的高管这种情况,只能作为合理怀疑的因素,不足以成为串标定性的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审计组陷入内部招投标审计经常面临的「明明有足够的理由怀疑,但就是缺乏相应的手段夯实」的尴尬局面。但内审人员没有就此放弃,而是沉下心来,再次对手头资料进行了仔细梳理,并将审计重点从标书比对转至投标单位的关系认定上。

真相往往就隐藏在细节里。当内审人员再次仔细分析天眼查信息时,C单位的组织结构中,「历史股东」四个小字引起了内审人员的关注。进一步追踪发现,C单位的高管2019年7月之前一直是单位的大股东,之后进行了股权转让,成为单位高管。也就是说,在2017年12月投标时点,B单位和C单位是相同大股东,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提到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

仅此一条,就已足够认定B、C两家单位的投标无效,但略显单薄,内审人员决定继续深挖:

天眼查经营状况栏下「新闻舆情」显示:在投标时点,C单位还存在违法记录:2009—2013年间,C单位承接某单位科研项目时,为谋取竞争优势,先后向该单位科技处处长行贿74万元,2017年11月,受贿人被依法判决。

完成天眼查的取证,内审人员的审计思路进一步打开。既然两家单位有相同股东,单位人员会不会相互流动?能否从人员流动上进一步夯实两家单位的关联关系?

再次调阅B、C两家单位投标书,比对投标代理人、科研团队成员,却并未发现重复人员名单。一年没有?其他年份呢?

内审人员于是又从被审单位合同管理系统中调阅了B、C两家单位2016、2018、2019年的承揽合同,发现C单位在该时间段内没有承揽合同,B单位每年一份。内审人员随即让被审单位提供了B单位上述合同对应科研团队成员名单,并要求提供投标人名单以核实B、C两家单位是否长期组团投标。反馈结果显示,B单位承揽的这几个项目中,C单位都未参与投标,但B单位这几个项目的科研团队成员中,均有C单位投标代理人张某的名字。

为稳妥起见,内审人员让被审单位确认两家单位的张某是否为同一人,得到肯定答复后,又要求提供其2016至2019的社保缴纳记录进行佐证,发现张某社保均在B单位缴纳。张某即是B单位员工,为什么会成为C单位投标代理人?为解释这个原因,被审单位又提供了一份张某在C单位的兼职合同。一切真相大白,张某具有双重身份的事实板上钉钉。

4.审计结论

至此,对B、C单位资信调查不充分、对无效投标应予否决而未否决的事实从具有同一控制人、存在违法记录、工作人员具有双重身份等三个方面进行了夯实,让被审单位心服口服、无可辩驳。

5.分析点评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A单位科研项目形式招标较为典型,对同一控制人、工作人员双重身份等显而易见的资信问题视而不见,招投标主管部门难辞其咎。

面对困境,内审人员没有轻易放弃,为将问题做实,没有孤立、静止就事论事,而是追溯、延伸关联事项,思路清晰,深挖细究、做到了见人见事见细节,见因见迹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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