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山东省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暂行规定》(鲁教审字[2004]4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我院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是指对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和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 所有的工程项目,均须经过审计验证。不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项目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五条 工程竣工后,由基建处负责在4个月内整理全有关资料,然后在3个月内核准工程量,向审计室提交工程决算书和全部竣工决算资料,由审计室组织审计。
第六条 需要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社会审计组织。3个月内审计完毕,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条 对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工程项目,审计室要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出具审计意见书,财务处凭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办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八条 审计室应加强工程项目的前期审计和跟踪审计,监督有关招投标活动。涉及工程项目的合同必须经审计后方能实施。
第九条 对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项目结算的工程量、价格、取费是否合法;
(三)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法;
(四)工程项目建设内容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预)算执行,确需变更的项目或内容,审批手续是否完善;
(五)工程项目建设各环节是否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如何;
(六)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总投资和年度投资是否落实到位,投资效益情况如何;
(七)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法,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八)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及应核销其他支出的列支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法,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九)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法,有无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项目、增加新的工程内容等问题;
(十)工程项目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挪用结余资金的情况;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不清问题。
第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提交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 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预)算及其审批文件;
(二) 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或协议、标书、图纸及有关变更资料;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出入库资料及其他资料;
(三)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点交清单,财务、物资移交和盘点清单,银行往来及债权债务对帐签证资料;
(四) 自工程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形象进度拨款资料、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和文字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 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当地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
第十一条 对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大型维修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德州学院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德州学院
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